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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病防治承包的实践与思考代价大效果差牛膝属

文章来源:虚拟农业网  |  2022-07-28

鱼病防治承包的实践与思考:代价大效果差

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笔者在个别成鱼养殖池塘进行鱼病防治承包尝试,虽然自己亏本,但得到了渔民的认可。2013年笔者把鱼病防治承包的范围扩大到本市9个乡镇、办事处、管理区的47口鱼塘、613亩水面。其结果可以用两句话概括:花的代价大,收的效果差。从鱼病防治技术服务到鱼病防治承包,这是一种大胆的探索与实践,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深刻反思。  1、承包动因  进行鱼病防治承包并非一时的心血来潮,也并非为了增加个人的收益。笔者每天都在看鱼病,也治愈了无数次的鱼病,向广大渔民传授了大量鱼病防治知识,应该说尽到了作为一名基层水产科技工作者、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师的责任。然而,看到日益严重的鱼病给渔民所带来的不尽的烦恼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常常寝食难安,内心总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愧疚感,总想为渔民多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从《扁鹊的医术》故事中笔者受到启发,一个真正医德高尚、医术高明的医生,不仅在于能治病,更在于能治“未病”。治“未病”,防患于未然,对鱼病防治而言尤为重要。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渔民想预防,但又不舍得在预防上加大投入,等到鱼发病了才用药;另一方面渔民积极预防,但达不到预防的效果,鱼病还是不断发生。那么,作为水产科技工作者和执业渔医,如何转变那种一般性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服务和鱼病诊疗的工作方式,使自己成为治“未病”的具体实施者?能否把鱼病防治工作的主动权拿在自己的手中,将责、权、利捆在一起,通过鱼病防治示范户的配合与执行,把科学预防的技术落到实处,从而达到控制鱼病的目的?然后通过这些示范户的作用,加以全面推广?笔者经过深思熟虑之后选择了鱼病防治承包的办法,无论成功与否,决意一试。  笔者关于鱼病防治承包的设想,正好与渔民的愿望一拍即合。鱼病乃渔民的心头之痛,现在有执业渔医,在不额外增加他们的鱼病防治费用的前提下,愿意为他们的鱼病防治“买单”、分担鱼病风险、解除后顾之忧,他们何乐而不为呢?  2、具体做法  承包有风险,实施须谨慎。  2.1 对养殖户和养殖池塘的选择  2.1.1 对养殖户的选择须谨慎,不能“有求必应,来者不拒”。  笔者所选择的养殖户都是自己多年来为其进行鱼病防治技术服务的对象,对他们有直接或间接的了解,双方有基本的信任感。在笔者心里对养殖户有一个衡量标准:诚实守信、通情达理、勤劳肯干、精心管理、密切配合。其中第一位的是诚实守信、通情达理。鱼病防治承包虽然会用合同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但一纸合同不是万能的。在承包过程中,对养殖户的行为不可能时事监督,如何保证养殖户不谎报、虚报病情、不伪造鱼病现场,不多要少用、私存渔药,不挪用、转卖渔药等等,只有靠养殖户诚实守信的人格自律。与通情达理的养殖户合作,容易相互沟通、共求解决方案。  对承包户数也应控制,一则因为缺乏经验,底气不足;二则因为精力有限,担心点多面广,无暇顾及,影响承包效果。  2.1.2 对养殖池塘的选择。  应符合下列四个条件:养殖品种为草、鲢、鳙、鳊、鲫、青、鲤等大宗淡水鱼;以成鱼养殖为主,适当选择主养二龄草鱼种的池塘;在往年的发病率较高,而那些历年发病少、用药少的池塘,不在承包之列,因为承包这类池塘没有意义;面积不限、大小均可,可保水1.5米以上,水源可靠,配置增氧机。  2.2合同主要内容  2.2.1 承包时间为2013年3~11月底。  2.2.2 甲方(笔者)、乙方(养殖户)的权力、义务。  甲方对乙方鱼病防治实行三包:即包预防、包治疗、包药费。包预防,就是制订出从3~11月的整个鱼病预防方案并督促方案的执行。方案中详细列出了每月的鱼病防控重点以及使用调水改底、杀虫杀菌、内服保健产品的大致时间表。合同要求甲方须经常进行水质检测、鱼病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方案作出相应的调整,采取适宜的预防措施。指导乙方饲养管理并纠正其错误的做法,每当天气变化和鱼病流行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包治疗,在得到鱼病报告后,甲方须在两天之内赶赴现场确诊并实施治疗,对可治之病直到治愈为止。包药费,所有用于预防、治疗的药物,包括杀虫杀菌、内服保健、调水改底产品(不包括生物渔肥、颗粒药饵),均由甲方提供,实行费用包干。尊重乙方要求,各个池塘的包干费用以不高于或略低于往年乙方实际使用的药费为标准确定(通过计算,平均每亩约为300元)。药品价格执行承包之前甲方的零售价格(不会因承包而抬价,大部分产品低于本地市场价格)。平时所使用产品每次由乙方签字确认,年底结算。乙方支付包干药费,超过部分由甲方承担。  乙方负责池塘饲养管理,保证水、电正常运行,保证鱼池安全,及时报告鱼病,准确测算水体,按甲方要求进行鱼病预防和治疗,密切观察施药后鱼的反应,特别加强施药后的夜间巡查,做好池塘日记。  2.2.3 特别约定事项。  为了合作愉快,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合同中必须“丑话说在前”,将鱼病防治承包过程中无法履行的义务以及容易引起争议而又不可避免出现的技术问题明确告知养殖户,达成共识。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①鱼是水生动物,鱼发病死亡,除病原体导致外,还因鱼种体质、水源水质、池塘条件、放养密度结构、养殖规格、饲料品质与投喂技术、天气状况、管理水平及周边养殖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施药物(包括非药品)预防,只是整个鱼病预防工作中的一部分,即使采取了积极的、正确的药物预防措施,也难以完全避免鱼病发生。甲方实行鱼病防治承包,目的在于自我加压,与乙方一道共同控制鱼病,但不等于可以包鱼池不发病。甲方无法确定鱼发病的时间、次数、死鱼的品种、数量,因此,甲方不承诺对鱼的死亡量和死亡率的控制量,更不包养殖鱼产量和效益。但决不放弃对鱼病的有效治疗。  ②对确诊为鱼类病毒性疾病、孢子虫病以及可能出现的某种新的鱼病(必要时请专家会诊),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药物,只能尽力而为之;对确诊的一类传染性疾病,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置。  ③治疗“可治鱼病”的真正意义,其实只是挽救那些病情较轻的病鱼和防止未发病的鱼被感染,重症病鱼特别是己丧失摄食能力的病鱼是无法治愈的。治疗草鱼肝胆综合症,疗效缓慢,临床治愈需要较长的疗程,并要求采取减食甚至停食、更换饲料等措施,乙方应予配合。  ④在对每一次鱼病采取药物治疗的过程中和结束时,最好的结果是,第2d即停止死鱼或症状消失;或死亡量一天比一天递减,直至停止死鱼。也可能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属于合理现象。一是在第2d或第3、4d死亡量比用药之前急增,出现一个死亡高峰之后再停止死亡;二是天气由晴天转为阴雨天或闷热天,因此被迫中断疗程或影响已用药物的使用效果,使鱼病得不到有效控制。还可能出现缺氧、倒藻现象,加剧鱼死亡。某些药物在不良天气的影响下,毒副作用增强,也会造成死亡量增加或持续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会采取及时的解毒措施并调整治疗方案。  ⑤单纯因药物配伍不当或严重超量导致鱼中毒死亡由甲方承担责任。  ⑥由于泛塘造成的死鱼及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承包结果  承包户数31户、承包鱼池47口,按开口面积计算613亩,总承包费用187,500元,亩平306元,实际用药费用564,426元,亩平921元,分别超376,926元和615元。  费用构成:杀虫药163,192元,占29%;杀菌药118,266元,占21%;内服药104,265元,占18%;水质调控产品(包括调水改底、解毒抗应激等产品)178,703元,占32%。  鱼病防控情况:其中发病特别严重的池9口,面积115亩,占承包面积19%,药费高达166,529元,占全部药费的30%,亩平药费高达1,452元。其特点是:3月至7月间,一旦发病,就死鱼不断、用药不断,久治不愈;发病比较严重的池30口,面积406亩,占66%,药费352,201元,占62%,亩平药费868元。其特点是:发病较多,但通过治疗,能停止死鱼,停止死鱼的时间可维持十天半月。发病不严重的池8口,面积92亩,占15%,药费45,696元,占8%,亩平药费495元。其特点一是平时发病少,即使发病也只是零星死亡,二是发病后容易治愈,愈后停止死鱼时间可基本稳定在1个月以上。  发生的主要疾病:首先,草鱼车轮虫病是最严重、最普遍、最频发的疾病。其次是草鱼烂鳃、肠炎、肝胆综合症。第三是花白鲢、鳊、鲫细菌性败血症;第四是指环虫病。此外,部分池亚硝酸盐降解难、8月份蓝藻暴发成为主要水质问题。(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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